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8年10月10日 15:11 来源:龙港水务 浏览次数:4829

特急 计价格〔2000〕17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当前,我国水资源短缺与用水严重浪费现象并存。水价机制不合理,水价偏低,是造成水资源浪费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逐步理顺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价格。对促讲全社会节约用水、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要求,我们会同水利部和建设部制定了《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义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


    水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我国水资源短缺,严重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此同时,我国水资源浪费现象又十分突出。水价过低,是造成水资源浪费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逐步理顺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价格。对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水价及供水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长期以来,水没有真正作为商品来看待。水利工程水价低于供水成本,供水管理单位长期亏损,水利工程老化失修。城市水价构成中,主要只考虑了净水成本补偿,对供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成本补偿不足。水价没有建立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及时调整的机制。两部制水价、超定额用水加价等促进节约的水价制度在水利工程、城市供水中未普遍推广使用。

    (二)供水管理体制不合理。农业灌溉斗渠(国有水利工程与农民集体产权分界点和计量点)以上供水由国有水管单位管理,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斗渠以下供水由乡村集体组织自行管理,水费由基层管水组织或乡村干部按亩计收,计量手段落后,收费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由于农渠多为土渠,自然损耗率高,加之管理不善,这部分成本均由农民分摊加价,加重了农民负担。城市供水大多企业政企不分,管理薄弱,导致城市供水企业粗放经营,成本偏高,服务质量欠佳,自我积累能力差。供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落后,供水管网年久失修。管网漏失率较高。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排水管网配套较差,严重制约城市的发展。

    (三)供水价格偏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普遍偏低,亏损程度严重。1999年中央水利工程干渠首供水价格平均每吨1.5分,每吨亏损1.8分左右;地方水利工程斗渠出口供水价格平均每吨3分,每吨亏损l.7分。1999年全国36个大中城市生活用水价格平均每吨l.14元;总体上为保本经营,但部分城市供水亏损。已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平均标准在每立方米0.2~0.3元,不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终端水价秩序混乱。农业供水中,一方面国有水管单位收缴水费困难,实收率低,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监督不力,乱加价、乱收费现象严重,基层各级政府和有关环节多收少付,坐支挪用,层层加价,加重了农民负担。个别城镇的供水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搭车加价和收费现象。

二、水价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水价改革总体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起有利于水利和城市供排水事业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和污染防治的水价机制和管理体系,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二是充分体现供水的商品价值,使水价达到合理水平;三是将水价改革与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造供水设施、推行科学节水制度结合实施;四是综合考虑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的需要,兼顾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通过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水价管理规范化、法制化,使供水管理单位具有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良性循环。

    (一)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 制,逐步将水价提高到合理水平。水利工程一般兼有防洪、供水、发电、养殖、种植、旅游等多种功能。水利工程各项开支,应区分性质,分类补偿。属于社会公益性的成本费用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生产经营性的成本费用通过制定商品价格予以补偿。要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范价格管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二)完善水利工程供水折旧、维修费的使用办法,规范水费的使用管理。水管单位要按财务规定提取折旧和修理费,专项用于灌溉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修;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不合理的成本开支,降低供水成本。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水费收入“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三)改革城市供水管理体制,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要不断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大中城市要逐步实行供水厂网分开的运行机制,引入竞争机制,促进集约化经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合理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价格听证会,接受民主监督。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随同水费一并收取,要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和微利的原则,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合理水平。

    (四)改革农村供水管理体制,改造供水渠系和计量设施,加强农业水价的管理和监督。要逐步理顺供水体制,减少农业供水的中间加价、收费环节。同时,加大农业灌渠改造的投入,减少水的流失和渗漏,并逐步完善计量设施,实行接用水量计量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农村水价纳入管理范围。合理核定到农户的最终水价,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管理透明度,强化监督检查,取消各种搭车收费和加价,切实减轻农民实际的水费负担。

    (五)强化水资源的分配和管理,实行有利于节约用水的科学水价制度。对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用水定额,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对于浪费水资源行为,要按照水资源浪费的数量实行惩罚性水价。

    (六)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和办法。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逐步提高征收标准,用经济手段制约用户随意打井取水和滥用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

三、水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0年要结合供水体制改革、供水设施改造和整顿水价秩序工作,适当提高供水价格,推行节约用水的水价制度。具体实施意见:

    (一)提高城市用水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用水和水利工程供工业、城市自来水厂用水价格,均要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调整到合理水平。(1)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适时推进阶梯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凡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逐步将征收标准提高到补偿合理成本和微利的水平;凡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尽快开征。(2)水利工程供工业、城市自来水厂用水价格要按上述原则进行调整。中央水利工程水价调整方案由国家计委制定,地方水利工程水价调整由各省(区、市)按上述原则分散决策,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备案。(3)目前仍无偿供水的水利工程,2000年都要核定供水价格,实行有偿供水。

    (二)妥善处理农业水价改革与农民承受能力的关系。农业用水价格也要在清理整顿中间环节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但要注意农民的承受能力。可以考虑对农民采取核定合理灌溉用水定额,定额外用水较大幅度提价的办法。农业水价的具体改革方案,国家计委、水利部和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地区、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待国务院批准后再下发各地执行。

    (三)水价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情况,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同时,要配合水利、建设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水价政策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以提高社会各界对水价改革的认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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