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

2008年10月10日 15:23 来源:龙港水务 浏览次数:14052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08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办法”共6章33条,分为总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该“办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强调,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办法”指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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